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文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仲全即施肇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韋婷即施肇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施肇成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