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立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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