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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財布拉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解散,並選任羅昇埰為清算人,惟羅昇埰亦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出境,迄內政部移民署同年九月十一日函覆時,尚未入境,以上有內政部移民署函、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選任清算人同意書等附卷可參。
既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其清算人亦已出境,故送達處所不明。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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