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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惠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生智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家慎
一、債務人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生智、林素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生智、林素心、李家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壹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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