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2658,2018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姿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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