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冠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佳龍
一、債務人吳冠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冠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佳龍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