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4040,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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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志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章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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