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5663,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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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世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世展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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