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5722,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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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伍元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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