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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家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六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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