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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燦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真
一、債務人黃燦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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