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5858,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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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CANEL LIGHTING TRADING COMPANY LTD.
兼法定代理 周時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零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捌角叁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陸萬零柒佰零壹元貳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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