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2449,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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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素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6181│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素鳳於民國88年11月8 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如附證一) ,約定以GEORGE & 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協議內容條件如附證二。
詎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內容,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積欠如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及費用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116181元整。
(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 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 元整。
(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6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1618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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