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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伍萬零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叁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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