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2499,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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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ISMORO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函詢內政部移民署,債務人ISMORO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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