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2508,2018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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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姜星羽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秋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秀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承翰

一、債務人李秀卿應向債權人姜星羽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承翰應向債權人姜星羽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秀卿應向債權人王秋霞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李承翰應向債權人王秋霞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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