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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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