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2516,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鎧澤即謝志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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