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2517,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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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水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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