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2528,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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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偉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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