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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博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健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綺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綺芬、鄭│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97,726│健俊、鄭博│8月01日起 │1月15日止 │ │
│ │元 │允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綺芬、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7,726│健俊、鄭博│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允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博允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鄭健俊、何綺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
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97,72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6 年08月0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97,726元及自106 年08月0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
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
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
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
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 ﹪」固定( 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
上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 計算。
五、債權人於107 年01月16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6 年08月01日起至107 年01月15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 ,自107 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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