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2557,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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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8113 3 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7 年2 月
3 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
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聲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系統欠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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