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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良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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