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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雲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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