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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淑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言成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熙緯
人
一、債務人言成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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