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5190,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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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沈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沈鈞向債權人借款99,0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125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
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
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
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新臺幣78,375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
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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