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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馬慧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士凱即陳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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