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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蘭縣壯圍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听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健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銘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圳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義
一、債務人林健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健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銘功、林圳泉、林俊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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