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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崔敏蓉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曉菁聲請清理債務,業經本院裁定其自民國107年7月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7年11月14日公告資產表。
因如附表所示(原資產表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須行變價,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8號確定判決附表一:被繼承人王柳丹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1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 122,100元 變價分割,並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變賣所得價金。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41.0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 45,166元 同上。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55.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 170,984元 同上。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8.9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 108,856元 同上。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29.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 141,933元 同上。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被告甲○○ 1/4 2 被告甲○○ 1/4 3 被告丙○○ 1/4 4 被告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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