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建,46,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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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3,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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