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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盧黃貞慧(即盧世卿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盧黃貞慧為上訴人盧世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盧世卿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盧黃貞慧,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父、母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卷第181頁、第182頁、第183頁)及繼承系統表在卷,惟上開繼承人及他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盧黃貞慧為盧世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劉家昆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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