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補,1303,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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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黃琦珍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訴訟代理人 陳維萍
被 告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1,025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3 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076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1,025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 萬2,05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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