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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
原 告 卓唐阿雪
唐麗珠
唐博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被 告 陳子明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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