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何敦恥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被 告 蔡冠峰
訴訟代理人 陳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何敦耻」之記載,應更正為「何敦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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