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謝陳秀月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陳映羲(即陳楚諠)
陳家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林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4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125 號判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05 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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