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訴,1558,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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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徠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林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明慧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7,8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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