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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90號
上 訴 人 賴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芯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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