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7號
原 告 袁興夏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姝瑄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鏡湖(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24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惟因就法律關係之事實,有令當事人為適當完全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5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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