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越藝新移民文化傳承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2,4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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