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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72號
原 告 葉家利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石嘉琦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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