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06號
上 訴 人 范玉嬌
被上訴人 范良麟
范良明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戴紹玲
被上訴人 范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