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錦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泰國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