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黃麗香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孫銘豫律師
上 一 人 謝宗安律師
複代理人
被 告 楊筱羽
楊涵涵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就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該民事卷宗在卷可稽。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