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訴,663,201902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陳璟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3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