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被 上訴 人 陳英俊
陳高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121元(計算式:146,427元+387,694元=534,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預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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