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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高翊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家芃、潘彤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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