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121,201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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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楊健福
周建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禎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1,5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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