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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林俊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尉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肆萬元(計算式:1,380,000+2,760,000+1,380,000+1,840,000+452,000+76,000+368,000+92,000+552,000+920,000+920,000=10,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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