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135,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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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兼上一 人 謝英琪
法定代理人 謝英壤
原 告 謝英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代理 人 林虹如
被 告 顏月霞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鄭人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07年3月6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而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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