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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林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進基、羅欣怡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2 萬6,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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